近日某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卻不慎被場地內(nèi)羽毛球地板拼接處縫隙絆倒,導致左肘粉碎性骨折。隨后,靜安法院對市民諸琳(化名)狀告某運動場館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賠償費計11萬余元案,一審認定諸琳全部損失為64162.21元,遂判決由該羽毛球館承擔其中70%的賠償責任,給付諸琳各項損失44913.55元。
該市民是一名羽毛球運動愛好者。趁節(jié)假日休息至羽毛球館打球。在打球時突然摔倒,因場地內(nèi)塑膠地板拼接處有縫隙,致運動中的她不慎絆倒受傷,他認為該羽毛球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他向法院提供了多組證據(jù),包括一組照片,照片顯示4號場地內(nèi)塑膠毯拼接處存在明顯的縫隙,最大縫隙可達***三指寬。
法院認為,該羽毛球館作為運動場館的經(jīng)營管理方,應保證場館內(nèi)各設施符合運動要求,現(xiàn)相關證明證實該羽毛球館地板有些塑膠地板,拼接處并未完全合攏,整體地坪平整度較差,這在事故發(fā)生后該羽毛球館就對場館進行相應的整修可予印證。結(jié)合羽毛球運動特點,在運動中快速小步移動時,觸及接縫處被絆倒確有較大可能。然而,無論證人的證詞還是急診病史記錄,均無法直接證明諸琳是被塑膠毯絆倒的,諸琳要求該羽毛球館承擔完全責任沒有依據(jù)。而該羽毛球館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接縫縫隙不足以致諸琳被絆倒,故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