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們介紹了著作權侵權的相關內容,今天我們來為大家介紹關于軟件著作權登記的事宜。
軟件著作權登記,著作權是從軟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并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可以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向大家宣傳自己的產品,而且還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四川力久知識產權律師提到:軟件著作權通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fā)表權、開發(fā)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著作權中出版者的權利有哪些?
(一)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著作權侵權訴前權利保全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停止侵權或證據保全】
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